215例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伤残等级评定分析
发表时间:2010-05-10 浏览次数:394次
作者:黄映康, 汪元河 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 法医学教研室, 贵州 贵阳 550004
【关键词】 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 道路交通事故; 损伤; 伤残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1]。据相关文献报道,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致残率高达40%~70% [2~4]。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损伤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赔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现结合我室于2004-2006年受理的215例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残评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论述交通事故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交通事故的特征及其发生的原因、损伤特点和伤残程度等问题,旨在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便针对性地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 资料与方法
1.1 性别与年龄
我室于2004-2006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伤215例。其中男138例,女77例,男女之比为1.79∶1。年龄2~81岁,以12~60岁居多,60岁以上仅14例,可见,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主要发生于成年男性。见表1。
表1年龄组的划分:按2~6岁作为学龄前儿童,7~18岁多见于中小学生,19~60岁为青壮年,60岁以上为老年人进行分组讨论。
1.2 发案时间和地点
夏秋季多于冬春季,比例为1.45∶1,以7、8月最多,共69例,1、2月最少,仅21例。发案时间以白天多见,主要集中于7~9点、17~19点。见表2。发案地点,城市大街56例,一般街道31例,高速公路87例,一般公路41例。
1.3 肇事车类型及其肇事方式
肇事车类型包括小汽车(轿车、吉普车、面包车)、货车、大客车、摩托车、农用车、自行车。详见表3。
肇事方式分4类:(1)撞行人95例;(2)撞自行车23例,致人损伤25人;(3)撞各种机动车35例,造成人体损伤72人;(4)其他(撞击固定的人或物、车内摔跌等)23例。 表1 215例道路交通事故活体损伤性别及年龄分布表2 215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月份分布表3 215例交通事故损伤的肇事车类型
1.4 损伤部位、累及的组织或器官及损伤原因
损伤部位分为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四肢6个部位,既有单个部位的损伤,也有2个或2个以上部位的复合性损伤。215例伤者中,单个部位损伤95例(44.2%),其中四肢损伤57例,头部损伤32例,面部损伤21例,颈部3例,盆部22例,腹部8例,胸部7例。多部位损伤120例(55.8%),其中2个部位损伤79例(36.7%),以头部四肢联合损伤最多见(67例);3个部位损伤21例,4个以上部位损伤5例。215例中,累计6个部位的损伤例数分别是头部67例,面部36例,颈部3例,四肢126例,胸部9例,腹部9例,盆部28例。
1.5 损伤的类型
分擦伤(包括压痕、擦痕、压擦痕)、挫伤、创复合伤、骨折、内脏损伤、出血和(或)血肿、肢体离断、并发症和(或)后遗症8类[4]。单一类型损伤者仅23例,其中单纯表皮擦伤1例,软组织挫伤或创复合伤5例,单纯骨折17例,其余192例均为复合伤。其中2种损伤45例,以挫伤、创复合伤和挫伤、骨折复合伤最多见,3种损伤63例,4种损伤54例,5、6及7种损伤共18例。
1.6 伤残等级评定
本组215例中,主要涉及民事赔偿,未要求作损伤程度评定,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每例伤者均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在215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中,189例为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26例未达到鉴定时限,但当事双方为尽快结案,共同申请进行鉴定。189例达到鉴定时限的,131例构成伤残,占69.3%;26例未达到鉴定时限的,22例构成伤残,其伤残比例高达84.6%。153例残废者的伤残等级构成见表4。表4 215例伤者伤残等级的构成比
2 结果
本组215例交通事故中,男性多于女性(1.79∶1),年龄分布以青壮年居多。案发时间夏季多于冬春季,以7、8月最多。案发时间一天有2个高峰,即上午7~9点,下午17~19点。肇事车类型主要为小车,损伤类型多为复合伤,以四肢、头部最多。致伤方式以撞击和摔跌最多,一部分为2次损伤形成。在215例道路交通事故中,治疗终结达到鉴定时限的189例伤者中,131例构成伤残,占69.3%,未达到鉴定时限的26例中,22例构成伤残,占84.6%,较前者为高,在153例伤残人员中,以轻、中度残废为多,重度残废主要为颅脑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所致。
3 讨论
道路交通事故可发生于各年龄段,但以青壮年为多,一般男性多于女性,比例为3~10∶1[5]。本组男女之比为1.83∶1,较相关文献报道略低[4]。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学龄前发生率低,与目前大多数家庭均为1个孩子,对其看护较严;(2) 青壮年男性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可能是在1个家庭中,一般男性外出工作、务工较多。其次,在驾驶员中也以男性为多见,使他们更容易受交通事故损伤;(3) 老年人交通事故损伤数量较少,且无明显性别差异,其损伤原因主要见于随着年龄增大,行动能力下降,对车辆避让不及或在乘车过程中容易发生摔跌。由此可见,由于交通事故多发生于青壮年男性,故对社会及家庭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本组资料发案时间夏秋季略多于冬春季,以7、8月最多。发案时间1天内有2个高峰,即上午7~9点,下午17~19点,与大多数作者报道相近[2,4]。这与多数人上、下班或工作时间及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相近有关。因此,加强这2个高峰时期的交通管理,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损伤的发生率。
本组资料的肇事车类型以小汽车多见(63%),与陈新山[4]报道的不同,其原因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近几年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车及大卡车的安全检测日益严格,其机械故障的发生率、违章驾驶明显下降;其二,近几年,小车尤其是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大多数驾驶员为新手,驾驶技术不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激能力不足。
交通事故非致命性损伤的部位、类型及后果与车辆的类型、速度、载重及伤者所处的年龄、体位和所处的状态有关。既可造成某一种损伤,亦可见多种形态的复合性损伤;既可是某一部位的损伤,也可见多个部位同时损伤。本组单个部位损伤95例(44.2%),其中四肢损伤57例,头部损伤32例;复合损伤120例,各部位损伤累计以四肢和头部最多,与多数文献报道一致[4,6]。损伤类型多为复合伤;各种损伤统计以挫伤、创复合伤和挫伤、骨折复合伤最多见。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的致伤方式和机制非常复杂,损伤可以一次形成,如单纯撞击或摔跌伤[7];也可多次形成,如撞击后致二次摔跌、碾压、拖擦、烧伤等,可造成头面部和骨折增多,其中撞击和摔跌是形成活体损伤的主要原因。本组资料单项暴力致伤164例,占76.0%,以1次形成的损伤占多数,与相关文献报告相似[8];复合原因损伤51例,均以撞击和摔跌最多,其中1例因车辆发生撞击后导致油箱漏油起火,造成严重烧伤。对复合性损伤,应仔细询问其致伤机制,以防部分驾驶员有意造成二次损伤,以达到致人死亡,进行一次性赔偿的目的。
本文215例中, 189例为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9];26例未达到鉴定时限,但当事双方希望尽快结案,要求进行鉴定。215例中,153构成伤残,占71.5%;而26例未达到鉴定时限的,22例构成伤残,其伤残比例高达84.6%。说明在交通事故中,对损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等到治疗终结后进行,否则在鉴定结论中,伤残等级比例及级别明显偏高,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在153例构成伤残人员中,其中6~10级的轻、中度残废占63.3%,5级以上的重度残废占36.7%。说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损伤即使未致命,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
道路交通事故临床法医学鉴定中一个重要问题是鉴定时间,伤残不仅是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的损伤,还包括生活适应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故伤残程度的评定既受到诸如伤者本身体质、损伤的程度与类型及医护条件好坏等多方面的影响,又受到鉴定时间的制约。有的伤者要待治疗一段时间方可进行,过早鉴定不易准确评定,但又不可能久等,以免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其鉴定时限除应根据受伤的伤情及伤后治疗效果而定外,还应结合各案例的具体情况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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