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的临床观察
发表时间:2014-06-23 浏览次数:1031次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外在形象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加强,除皱手术在广大爱美女性朋友们中更是受到普遍亲睐,提眉术可以对眉下垂和上眼睑松弛症状进行有效矫正,使额眉眼之间的比例关系更加协调,在治疗过程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手术方式一直是临床整形外科所关注的一个热点性问题[1.2]。本次研究对眉下垂和眉间皱纹患者应用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治疗的效果进行研究。现汇报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一般资料
抽取我院2011年3月一2013年3月收治的眉下垂和眉间皱纹患者86例,随机将其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平均每组43 例。对照组中男性2例,女性4l例;患者年龄18—56岁,平均年龄(34.8±1.4)岁;患病时间卜6年,平均患病时间 (2.3±O.5)年;治疗组中男性4例,女性39例;患者年龄 19—58岁,平均年龄(34.6±1.3)岁;患病时间卜7年,平均患病时间(2.2±O.6)年。研究对象年龄、性别、发病时间等自然指标组间比较P值大于O.05,差异无显著统计学意义,所得数据具有可比性,可以进行对比。
2方法
1.2.1对照组治疗方式实施治疗。
1.2.2治疗组治疗方式术对治疗组患者实施治疗。
1.3观察指标
采用常规手术方式对对照组患者采用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选择两组患者的手术操作时间、术后持续住院治疗时间、眉外观复常时间、眉下垂和眉间皱纹治疗效果、围术期不良反应率等指标进行对比研究。
1.4治疗效果评价方法
临床治愈:眉下垂症状得到彻底纠正,或眉间皱纹全部清除,眉外观完全恢复正常,额眉眼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最佳状态;有效:眉下垂症状明显好转,或眉间皱纹基本清除,眉外观基本恢复正常,额眉眼之间的比例关系与治疗前比较有显著改善:无效:眉下垂症状没有好转,或眉间皱纹清除不明显,眉外观存在明显异常,额眉眼之间的比例关系无显著改善瞄。
1.5数据处理
所得全部研究数据采用sPssl8.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剂量资料用均数加减标准差(i±s)形式表示,并进行t检验,对计数资料进行x2检验,如果两组数据比较P值小于0.05,则认为两组对比数据之间的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手术操作时间、术后持续住院治疗时间、眉外观复时间
对照组常规手术共计操作(64. 78士11.26) min, 术后持续住院接受治疗(7. 19士1. 14) d,治疗后 ( 53. 79士8. 13) d眉外观恢复正常;治疗组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共计操作(41.9219.75) min,术后持续住院接受治疗(4. 72士0. 86) d,治疗后(28. 61土7. 42 ) d眉外观恢复正常。两组上述三项观察指标组间差异显著 (P<0.05)。详见表to 之2月下垂和渭间砍伙治方获果 对照组常规手术治疗后眉下垂和眉间皱纹治疗有效率为 72. 1%;治疗组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治疗后眉下垂和眉间皱纹治疗有效率为90. 7%。两组上述指标组间差异显著(P<0. 05 )。详见表20 £夕心术期不东反盛 常规手术围术期有11例对照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占该组人数25. 6%;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围术期有2例对照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占该组人数4. 7%.两组上述指标组间差异显著(P<0. 05 )。
3讨论
采用微创小切口提眉并眉间除皱术对眉下垂和眉间皱纹进行治疗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问题:对外侧皱眉肌进行切断处理时,于眉中内1/3处注意对眶上神经及血管束进行保护,一旦对神经造成损伤,就会导致额部皮肤出现麻木。避免对较粗大血管造成损伤,防止手术结束后出现血肿症状,或水肿期明显延长。对眉间皱纹进行处理时不要将过多的肌肉切除,以防鼻根部在术后出现凹陷畸形。加压包扎要保证平整适度,对皱纹的疏平具有促进作用。同时要对适应症进行合理选择,本术式适用于眉间皱纹较为明显而额纹不明显的患者,尤其适合一些不愿接受传统冠状切口入路手术治疗的患者。对于额纹比较明显的患者,最好的方法是选择面部中上部年轻化手术方式治疗(4. 5]
参考文献
[1]L57 刘玲,鲍继荣,刘文阁,等.微创切眉整形术并同时行眉间除皱46例体会[J].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9 10 (15): 306-307.
[2]刘学源,赵宏伟,张雪松.眉部切口眼周除皱术的临床研究 [J].中国美容医学,2010, 13 (12):179-180.
[3]杜银燕,赵海刚,杨鹏,等.改良提眉术在眶周年轻化中的应用[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10.41 (12):1075-1076.
[4]解永学,李战强,杜太超,等.眉间“川”字纹手术方法的改良与应用[J].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9, 12 (5): 307-308.
[5]方海燕.提眉术的体会[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11, 14 (11):1637-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