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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

齐市口腔科卫生学调查

发表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715次

作者:王百文作者单位:161005 黑龙江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控制医源性传染病的播散流行,及时了解和掌握齐市医院的口腔科及个体牙科诊所在消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其消毒卫生条件,减少医源性交叉感染的发生,促进医院及个体诊所消毒隔离工作水平全面提高,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对市区所属医院的口腔科及个体牙科诊所(共计68家)进行了消毒隔离监督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齐齐哈尔市区所属3级医院4家,2级医院20家,1级医院8家,个体牙科诊所36家,共计68家为监测对象。监测范围为:治疗室空气,物体表面(包括医护手、治疗椅、治疗台等),消毒后的医疗器械(包括牙钻、探针、拔牙钳、口腔镜、镊子、压舌板等),使用中的中和剂。    1.2 检测项目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微生物污染监测技术执行,包括细菌总数及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1]。    1.3 检测标准 按卫生部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执行[2]。牙科治疗室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为合格,物体表面和医护手细菌总数≤10cfu/cm2,未检出致病菌为合格,使用的消毒剂细菌总数≤100cfu/ml为合格。   2 结果    本次调查共采样413份,合格205份,合格率为49.64%,其中医院口腔科采样216份,合格119份,合格率为55.09%。个体牙科诊所采样197份,合格86份,合格率为43.65%。    医院口腔科与个体牙科消毒合格率比较,见表1。经统计学处理,医院口腔科与个体牙科的总合格率上差异有显著性(χ2=4.91,P<0.05),其中医院口腔科与个体牙科在医疗器械卫生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χ2=4.13,P<0.05),其他各项差异无显著性(χ2<3.48,P>0.05)。表1 医院口腔科与个体牙科卫生消毒情况比较

    3 讨论[3]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齐齐哈尔市地区在口腔科的消毒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消毒效果为严重不合格。本次调查所检413份样,合格仅为49.64%,空气的合格率最低为0。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医院领导及个体诊所的医护人员偏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实际消毒效果。一些医护人员无菌观念淡漠,不按《消毒技术规范》严格操作。消毒设备较少,如牙科治疗室均未安装紫外线灯,使本次所采66份空气样本无一达到国家标准。一些个体诊所不使用消毒剂(36家诊所只有19家使用消毒剂,而且均为中低效消毒剂),也不配备蒸汽高压锅、干燥箱等灭菌设备,而只使用传统的蒸煮法灭菌。一些医护人员对消毒剂的使用、配比均不清楚,特别是一些个体牙科诊所医疗器械较少,不能达到一个一用一灭菌,一些医护人员在诊疗前不洗手消毒,诊疗时不带口罩。

    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卫生监督部门除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外,还要积极宣传消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医护人员对消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自身防护意识及措施,杜绝医患传播疾病,要求配备齐全的消毒设施,因口腔科的医疗器械种类繁多,精细锐利,使用频繁,尤其是手机头和车针几乎每位患者均须使用,故给临床消毒带来一定的困难。对于拔牙钳、牙挺、镊子等可采用高压消毒,车针、钻头等细小器械可采用高效灭菌剂(2%戊二醛)浸泡消毒。消毒剂在使用中应保持其消毒浓度,经灭菌后器械应盛于有盖的灭菌容器内,切忌暴露在空气中以免污染。牙科治疗室均应安装紫外线灯管,以达到防止医源性的交叉感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1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1991,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1995,1-5.

3 徐金秀,徐青,徐幼珍.口腔器械污染检测分析与对策.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1999,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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