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临床护理效果
发表时间:2014-03-27 浏览次数:595次
回顾性分析妇产科实施治疗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临床资料,探讨临床护理在妇产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中的应用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我院妇产科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实施治疗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68例,所有患者均符合《妇产科护理学》中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34例。观察组年龄33~39岁,平均(36.1±3.2)岁;孕周 34~39周,平均(36.2±2.5)周。在病情程度方面,有18例患者为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12例患者为中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4例患者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对照组年龄31~42岁,平均(38.4±3.0)岁;孕周33~39周,平均(35.7±2.4)周。在病情程度方面,有17例患者为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13例患者为中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4例患者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给予对照组患者常规护理;给予观察组患者综合护理,具体操作如下。
1.2.1 轻度、中度、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护理:①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护理。患者服用镇静药物,并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密切的观察,以对发展成为重症的情况进行预防和避免。督促患者充分休息,保证充分睡眠,午睡必不可少,2 h/d,必要的情况下住院。由于大多数妊娠患者的子宫右旋,为了对子宫胎盘的血液循环进行有效的改善,应该让患者取左侧卧位,同时需要教会孕妇自数胎动,护理人员按时胎儿监护。②中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护理。让患者口服解痉、镇静剂硝苯地平、呋塞米等降压药物,或给予其中药治疗,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让患者取左侧卧位休息,另外需要每周测体重1次,以判断孕妇有无水肿情况。③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护理。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对声光刺激进行有效的规避。定期测量患者的血压,1次/2~4 h,晚上可以将测量需要的次数适当减少。同时定期检查患者的尿常规,1次/d,将24 h液体出入量准确记录下来。对患者先兆子痫症状进行严密的观察,看患者有无头昏压花、心慌胸闷等症状。一旦发现患者有先兆子痫,则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给予患者有针对性的治疗,以对子痫及其他严重并发症的发生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避免。最后还要每天测体重1次,并密切监护胎儿发育状况和胎盘功能。
1.2.2 饮食护理:让患者多食用含盐分少、蛋白优质的食物,如新鲜蔬菜、水果等。有关医学研究表明,和正常孕妇相比,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孕妇具有明显较低的血清钙水平,而孕妇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保护因子就是钙,因此,孕妇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平均风险能够在孕期补钙的作用下显著降低,从而将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1]。
1.2.3 心理护理:大多数患者一方面会害怕自身的高血压会对胎儿的营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对病情的发展产生恐惧心理,同时,对分娩了解较少,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很难耐受,所有这些均会让患者失去治疗的信心。因此临床应该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将患者的思想顾虑及焦虑情绪有效消除掉。在患者入院时就开始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沟通和交流,对孕妇进行有效的指导,使其将恐惧及忧虑等不良情绪有效克服掉。并且积极主动与患者家属沟通,以能够使孕妇得到心理和生理方面的支持[2-3]。
1.3 统计学处理:使用SPSS 20.0对各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患者的顺产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新生儿的Apgar评分和对照组相比,明显偏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2。
3 小结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属于一种急重症,在妇产科极为常见,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可能使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发展,对母婴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早期健康指导、定期产前检查、综合临床护理能够帮助患者有效预防和早期治疗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并对其并发症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将其发病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母婴健康进行切实有效的保证,促进患者早日康复[4]。本研究结果表明,临床护理在妇产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中能够显著降低患者的先兆子痫和子痫发生率,并有效提升患者的顺产率,降低患者的剖宫产率,同时有效改善新生儿状况,应用效果良好,值得推广。
4 参考文献
[1] 杨汉美.产后子痫的临床分析及护理[J].实用医技杂志,2012,13(7):1188.
[2] 张红菱,高继红.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患者的护理进展[J].广西医学,2008,17(1):14.
[3] 汪桂花.心理护理对妊高征患者领悟社会支持的影响[J].浙江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20(8):508.
[4] 王临虹,方利文.我国孕产妇死亡的常见原因及其影响因素[J]. 实用妇产科杂志,2009,20(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