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急性水肿型胰腺炎临床观察与护理
发表时间:2014-02-11 浏览次数:1133次
急性胰腺炎是多种病因导致胰酶在胰腺内被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水肿、出血甚至坏死的炎性反应,临床以急性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和血胰酶增高为特点[1],发病机制迄今未完全明确。我科2008年~2012年采用中药内服(鼻饲)、灌肠及西医结合治疗急性水肿型胰腺炎42例,并经过精心的观察与护理,取得了满意效疗,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78例急性水肿型胰腺炎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42例中,男19例,女23例,年龄21~69岁,平均(40±2.0)岁,病程5~10d,平均7d;对照组36例中,男16例,女20岁、年龄23~68岁,平均(45±3)岁,病程6~12d,平均7.8d。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长短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诊断标准:参照《内科学》[1]:①急性上腹痛伴有上腹压痛或出现腹膜刺激症,腹胀,伴有恶心、呕吐、发热等症状;②血、尿或腹水、胸水中淀粉酶升高;③B超、CT发现胰腺存在炎性反应等间接或直接的改变,排除急性出血性坏死胰腺性。
1.3 治疗方法
1.3.1 对照组:西医常规治疗,禁食、肾肠减压、镇痛解痉(硫酸镁)、抑制胰腺分泌(生长抑素)、抗生素的应用(甲硝坐二钠+菌必治)、抑酸治疗(质子泵抑制剂)、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营养支持(TNP)及相关对症处理。
1.3.2 治疗组:在西医治疗的基础上配以中药(鼻饲)内服及灌肠。中药可清热解毒,泻火通下,散瘀理气,方用抑胰汤[1],药用柴胡15g、黄连10g、黄芩15g、枳实20g、厚扑20g、木香10g、白芍10g、芒硝10g、大黄(后下)10g,1剂/d。灌肠方由抑胰肠精减而来,药用大黄(后下)20g、黄硝30g、柴胡30g、厚扑20g、枳实20g,1剂/d,浓煎取汁300ml灌肠。
1.4 疗效判定标准:以治疗后症状体症明显缓解、淀粉酶降至正常范围的时间为标准划分。显效:2~4d;有效:5~7d;无效:10d以上病情不缓解或因加重转手术或治疗死亡。
2 结果
两组疗效比较:见表1。经统计学处理,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3 护理
3.1 心理护理:急性胰腺炎患者腹痛明显,多为刀割状,常放射到腰背部、左肋及肩胛部,发作时伴恶心、呕吐,这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恐惧感。因此,做好心理疏导,安慰患者及家属,使患者情绪稳定并积极配合治疗与护理,是患者早日康复的关键。
3.2 饮食护理:急性胰腺炎患者忌饮食及生冷油腻食物,因食物刺激可增加胰泌素和胆囊收缩素促胰酶素的分泌,从而增加胰腺外分泌功能、胰腺外分泌功能增强,导致胰腺的自身消化作用增加,加重病情。因此,禁食并行胃肠减压,保持胃管引流通畅,是护理必须把好的治疗措施。
3.3 鼻饲及灌肠的注意事项:患者行鼻饲时中药汤剂应低温约30~40℃最好,根据个体差异,应少量多次,20~30ml/次,1次/2~3h,并保持胃管通畅,中药灌肠时嘱排空大、小便,去枕右侧卧位,臂部抬高250px,温度在40~45℃之间,每次150ml,每天上午、下午各1次,有便意时护理协助排空大便。
3.4 病情观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和腹部体征,以及腹部CT、B超,测定胰腺体积大小,胰周渗液、血糖、血尿淀粉酶的变化情况,电解质的变化,一旦病情加重或上述检查有改变,及时通知医生,改变治疗方案。
4 讨论
急性胰腺炎是由于胰酶外溢,使胰腺自身消化所引起的急性胰腺炎性改变,在祖国医学属“结胸”、“胃脘痛”、“腹痛”等范畴。中医认为急性胰腺炎主要由饮食失节、损伤肝脾、肝失疏泄、脾失健运、传导失敏、腑气不通[2]、气机升降紊乱、毒邪内蕴、郁血化热、毒瘀热阻所致,故治疗宜清热解毒,通下泻火。现代药理研究表明,大黄有抑制胰蛋白,胰脂肪酶作用,能减少胰腺炎时血淀粉酶、血管紧张素Ⅱ,调整炎性因子,抑制巨噬细胞的炎性反应,从而抑制胰腺的自身消化,对胰腺起保护作用。方中黄连、黄芩清热解毒、消除胰腺水肿;大黄、枳实、厚扑、芒硝、木香泻腑通便;黄芩、柴胡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改善微循环;木香理气止痛。灌肠药以清热解毒、泻下为则,从而消除肠道内细菌、内毒素、胰酶、炎性因子等,减少这些物质进入血循环后对全身脏器损害,防止病情加重及并发症的发生。通过各方面精心规范的护理,保证了各项治疗措施的顺利实行和发挥最大疗效,故西医药、中药(鼻饲)内服及中药灌肠加上精心护理的综合治疗急性水肿型胰腺炎,较单一西医治疗,显效率及总有效率均明显提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5 参考文献
[1] 叶任高,陆再英,谢 毅,等.内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466-471.
[2] 张 鹏.中西结合治疗急性胰腺炎40例疗效观察[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10,24(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