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改变人生轨迹,一失足成千古恨
发表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1318次
家住西北某市的被害人小芹(女)自初中二年级时开始喜欢本校高一年级足球队员小波(男),并以书信方式表达了爱慕之情。平时小波参加比赛时,小芹常给他送水和吃的东西。小波对小芹的追求深感自己有吸引力,自己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他一直没有想过他与小芹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是同学、朋友、还是恋人?但也从未拒绝过小芹的关爱。就这样你来我往保持着信件、网上聊天形式的异性交往关系。这种关系使小芹对小波充满了期待,她梦想着与小波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恋爱,甚至结婚,这是她的心愿。这样年复一年,经历了7年的光阴。
某日,在北京某高校完成论文答辩、即将毕业的小波得到了小芹要来北京旅游的信息,他欣然答应了,并表示这么多年自己虽在北京读书,其实也有好些地方不曾去过,借此陪小芹的机会他也想到名胜古迹转转。
一天上午,小芹抵达北京。小波将小芹安排在学校附近的一个宾馆里休息,随后小芹去卫生间洗漱,小波坐靠在床上看电视。小波昨夜因与同学通宵达旦玩已有些困倦,看着电视似乎要睡去,昏沉中感觉小芹在亲吻他的双唇。此刻,小波产生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小芹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是他几次交友恋爱女孩儿们主动示爱给他的惯性思维。于是两人沉醉在性爱之中。此间小波脱去小芹的内裤和丝袜,无法抑制的生理反映迅速膨胀到极致。就在此关键时刻,内心充满矛盾的小芹提出了疑问,“你爱我吗?”“你的女友怎么办?”“你能跟我结婚吗?”,突如其来的一连串问题,使小波极不耐烦,他即刻答道:“我不可能和你恋爱,不可能娶你!”更过分的是小波还抱怨小芹长得不好看,从没有过与小芹恋爱的想法,似乎他愿意与小芹做爱还便宜了小芹似的。受到极大侮辱的小芹如同当头一棒,先是惊愕,随后急转为愤怒,她不可遏止的复杂情绪让她无法控制自己,她一边责骂一边用双手全力地抓打小波的身体:“你这个混蛋、骗子!你怎么能这样对我?!”,小波用力抓住小芹的双臂,这时充分勃起的阴茎在小芹的外生殖器官周围碰蹭数下后便射精了。此后,极度扫兴的小波带着不满的情绪愤然离开了宾馆。
小芹,一个人呆坐在那里,内心充满了无限的失落、悲伤、懊悔、愤怒种种无可名状的感受,止不住的泪水扑簌簌地流淌着,她不敢相信眼前发生的一切。这么多年自己耗费青春切切地等待、期盼、梦想着的白马王子竟是如此冷漠、无情、甚至下流;她心里哭诉着不停地责问自己:“这就是我的初恋?!我一直苦苦追求的爱人吗?!”。
无限的痛苦、失衡使她在不知不觉中离开了这个倍受屈辱的地方。她拖着沉重的双腿走在北京的街道上。五月的北京虽然阳光明媚、春意盎然,但是小芹却丝毫感觉不到阳光和春天给她的温暖和抚慰,她的心身是那么冰冷、孤独而无助,她的心彻底碎了⋯⋯
小芹给在北京的亲戚拨通电话告诉了她们刚才发生的一切。亲人们在愤慨与痛心之中有的告诉她一定要出这口恶气,狠狠地治治这个没良心的小子!有的则主张跟小波联系一下,询问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家人通过电话与小波联系后得知小波确实不想与小芹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想过娶她。于是家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报了案,并让小波到当地管辖的派出所把情况讲明。
小波前往派出所后因涉嫌强奸犯罪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由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于当年年底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简析与寄语:
此案系人身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是在异性交往过程中男性青年小波因最终违背妇女小芹的意愿,采用暴力强迫手段意图与之发生性交行为而形成的强奸犯罪案件。
通过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数次帮教,行为人小波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遭受了大学生中“性自由”倾向的影响,由玩弄女性的不道德意识和腐朽思想所致。在大学生中存在着一种性行为自由化的现象,特别是未婚以恋爱关系相处的适龄青年,发生性关系似乎是人之常情。外观形象高大、五官端正的体育生,更是对自己充满自信,这份自信来源于众多女性的主动追求和主动示爱,小波就处在这样一个环境中。他没有接受过性教育,没有建立起性道德观念、责任观念、法制观念,因而对性诱惑没有“拒绝”的意识,也不懂得“拒绝”的方法。错误的思想与行为方式,使他一次次地放纵自己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自己有相恋女友也不放过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机会,使他最终走向犯罪。对性道德和法律的无知是酿成他悲剧的主因。
一个孩子发生犯罪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被害人的心身,使其心理、人格尊严与性权利蒙受了被人践踏与玩弄的耻辱。
而且当小波被送进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他曾经心目中的“做武警”、“做警察”那一切美好的理想与愿望顷刻间都成了梦想、泡影,他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他远在家乡的父母———双残疾老人,他们满怀期望的那份望子成龙之情、切切等待儿子归来的那颗恋子之心也伴着“噩耗”的传来在绞痛中破碎了⋯⋯
小波伏在帮教他的检察官肩头失声痛哭着,“三年呢!如果我能够回到爸妈的身边照顾他们该有多好!我却走到了这里!¨⋯·”泪水无法释去刑罚惩处的巨大压力;洗刷不掉强奸罪名带来的耻辱⋯⋯
好沉痛的教训啊!真是一失足成干古恨!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异性交往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规范。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懂得自尊自爱;应当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性,是具有生理、心理与社会属性的行为。是涉及道德与法律、关乎他人与自己的前途命运、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并不懂得男女性生理、心理状态的不同差异,有些女性喜欢异性后往往以为能够以“以身相许”的方式表达对对方的真挚感情;有些则以为可以以此“定终身”;还有的属于一时冲动的盲从,这些认识和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一个女性轻易地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不仅不会赢得异性的尊重,还会使别人认为你轻浮、不懂.自尊自爱,不会引起对方对你感情的重视,对现实的恋爱和将来的婚姻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种种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伤害自己,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而一些男性对女性往往是以“来者不拒”的心态来处理异性关系,一般是在性兴奋时满足性欲需求,并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和可能承担的责任等,实际上这种心态和做法都会埋下不确定的安仝隐患,也是与社会道德相悖的。但是,而当男性对女性实施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主观意愿情况下,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暴力手段的欺骗、借醉酒、麻醉之机等等要件情景时,就会形成极错现象而造成犯罪发生。所以男性要懂得尊重女性,懂得拒绝,学会拒绝,严于律己,以免铸成大错;女性也应当洁身自爱,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约束在一定的纪律、社会道德与法律范围内,避免因放纵而造成被害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