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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学》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终止妊娠时机的临床分析

发表时间:2014-04-08  浏览次数:1233次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高症)是妇产科临床常见的疾病,发病后对母婴的健康均产生不良影响,可导致肝、肾、心、肺等重要脏器以及大脑缺氧,增加胎儿发生宫内生长受限、宫内窘迫等不良症状的几率,并是孕妇与围产儿发生死亡的重要原因[1]。对妊高症患者除积极采用药物进行治疗外,选择合理的时机及时终止妊娠,可有效减少母婴发生意外的几率。本文对妊高症孕妇终止妊娠时机的合理选择进行探讨。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0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接收的妊高症患者100例,年龄22~39岁,平均(30.4±4.7)岁;其中,26例为初产妇,74例为经产妇;均为单胎妊娠;起病时间均为孕26~40周,平均(34.2±1.8)周;54例为重度患者,46例为轻度患者。所有患者中,2例合并呼衰,5例合并心衰;1例产前发生子痫,6例为子痫前期患者。

1.2临床症状:100例患者入院时舒张压均在90 mm Hg(1 mm Hg=0.133 3 kPa)及以上,收缩压均在140 mm Hg及以上;症状严重者同时出现眼花、头晕以及视力不清等症状;其中,7例患者的视网膜小动脉发生痉挛;患者均出现水肿和蛋白尿等症状,水肿程度均在(+)~(++++)之间,蛋白尿水平均为(++)~(++++)之间。另外,4例患者的血肌酐水平出现升高。

1.3治疗方式:患者入院后先行基础性处理,包括降压、解痉、镇静、扩容以及氧气支持等;并在患者生命体征稳定的基础上,采用硫酸镁进行药物治疗;首次使用剂量5 g,并于20 ml葡糖糖注射液(5%)充分混合后静脉滴注使用;然后按照1 g/h的剂量维持使用,但24 h用药需在30 g以下。同时,使用硝苯地平进行血压控制,按照10 mg/次,2次/d的方式用药。另外,对孕周在34周以下的患者同时使用地塞米松,以促使胎儿的肺组织加快成熟;按照6 mg/次,2次/d的方式连续使用2 d。

1.4分娩时机:①孕周在32周以下的患者尽量延长孕周,并使用地塞米松促使肺组织的尽快成熟,同时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做好观察,对体征不稳定,且胎儿肺组织成熟度适宜的患者,及时采用剖宫产方式终止妊娠;②孕周在32~34周之间的患者,使用地塞米松治疗至胎儿肺组织成熟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对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孕周,但应注意对患者做好严密的观察,一旦有异常征兆出现,要及时终止妊娠;③孕周在34周以上的患者,如血压控制效果良好,且较为稳定,即可考虑终止妊娠;情况良好的患者可适当延长孕周。另外,本组患者中,1例子痫患者发生于孕38周,在控制抽搐并稳定3 h后行剖宫产方式终止妊娠;6例子痫前期患者均待病情有效控制,且生命体征稳定的状态下采用剖宫产方式终止妊娠。

1.5评价方式:①统计并对比分析不同孕周的分娩结局,主要指标包括:新生儿死亡、新生儿窒息以及孕产妇并发症;②对不同分娩方式患者的分娩结局进行对比分析,相关指标同[1]。

1.6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同孕周患者的分娩结局:孕周在32周及以下的新生儿分娩结局明显更差;随孕周的延长,新生儿的分娩结局出现明显改善,孕周在34周及以上的新生儿分娩结局明显更优(P<0.05)。在孕产妇并发症情况上,孕周长度与并发症发生率无明显相关性,3个不同孕周阶段孕产妇的并发症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不同分娩方式患者的分娩结局:阴道自然分娩的患者有26例,在新生儿死亡、新生儿窒息以及孕产妇并发症的发生率上,较之行剖宫产分娩的74例患者均明显更高(P>0.05)。见表2。

3讨论

妊高症是常见的妇产科高危病症,是多器官发生功能失调的一种妊娠期特有疾病,是导致孕妇发生死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胎儿出现宫内生长受限以及宫内窘迫等不良症状的重要原因,也是新生儿发生窒息与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2]。对于发生妊高症的孕妇,在积极进行血压控制的同时,应尽量去除病因,以有效控制病情进展,并在适当的时候及时终止妊娠,以最大化保证母婴的安全性[3]。终止妊娠是预防和治疗子痫的重要方式。研究显示,孕周在24周内的孕妇一旦出现先兆子痫,临床并发症很高,应尽早考虑采用引产方式终止妊娠,以防止孕妇发生生命危险[4];对于24~32周的孕妇,在保证孕妇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可通过促宫颈成熟方式,以尽量保证胎儿的成功分娩,但在孕妇生命危险性较高的情况下,应适时果断终止妊娠。本文所选取的妊高症孕妇孕周均在26周后,对26~32周的孕妇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促使胎肺成熟,同时使用硝苯地平等进行高血压控制,使用硫酸镁进行子痫预防,并对孕妇的生命体征随时做好观察,在保证孕妇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延长孕周,以增加胎儿的成活率,待胎儿肺组织成熟并适宜分娩时,适时终止妊娠。另外,对孕周在32~34周的孕妇,使用地塞米松治疗并至胎儿肺组织成熟后即可适时终止妊娠,对生命体征比较稳定,且同意延长孕周的孕妇,可在安全条件下适当延长孕周,以提高胎儿的成熟度。

对孕34周以上的孕妇,应积极进行控制血压治疗,并对孕妇的生命体征进行检测,在生命体征稳定的情况下,随时可考虑终止妊娠,以最大化保证母婴的安全性。对子痫患者,因临床危险性较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终止妊娠方式,对孕周24周以下出现子痫的患者,应考虑及时行引产方式终止妊娠,防止孕妇出现生命意外;对孕周在32~34周的孕妇,应及早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并尽量保证胎儿的安全性;34周以上的孕妇,因胎儿的成熟度较高,在及时采用剖宫产终止妊娠的同时,尽量防止新生儿发生意外。对子痫前期患者,一旦确诊后,应尽快进行合理治疗,在病情控制良好,且孕妇生命体征稳定的情况下,可适量延长孕周,以尽量提高新生儿的成活率[5]。本文1例子痫患者发生于孕38周,在控制抽搐并稳定3 h后行剖宫产方式终止妊娠;另外,出现6例子痫前期患者,在控制病情,并稳定生命体征的前提下,采用剖宫产方式终止妊娠。本文研究显示,孕周在32周及以下的新生儿分娩结局明显更差,随孕周的延长,新生儿的分娩结局逐步改善,孕周在34周及以上的新生儿分娩结局明显更优(P<0.05),提示对发生妊高症的孕妇,在保证母婴安全性的前提下,可尽量在延长孕周后,选择合适的时机终止妊娠,以改善分娩结局。同时,研究还显示,采用剖宫产方式分娩,发生新生儿死亡、新生儿窒息以及孕妇并发症的几率均相对更低,提示在终止妊娠时机合理的情况下,选择剖宫产方式因具有缩短分娩时间等优点,对妊高症孕妇具有相对更高的适应性;选择阴道自然分娩方式时应慎重。总之,对妊高症孕妇应根据发病孕周、病情控制以及胎儿成熟度等情况适时终止妊娠,以最大化保证母婴安全性。

4参考文献

[1]范代红,王福运,盖同英.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89例临床分析[J].中外医疗,2008,14(25):53.

[2]王国芬,农红映,何海燕,等.重度妊娠高血压疾病终止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探讨[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22(3):1600.

[3]王迎春,仝兰凤.妊娠高血压疾病终止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对母儿的影响[J].医学动物防制,2010,2(4):371.

[4]雒桂梅.116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临床分析[J].临床医学,2013,7(4):44.

[5]杨庆雪.妊娠高血压疾病患者终止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临床研究[J].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2011,1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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