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围绝经期功血100例观察
发表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940次
作者 作者单位
王玮 733000甘肃省中医学院
李应东 733000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临床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优势互补,通过对100例患者进行疗效观察,有效率达92%。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诊断标准:全部病例符合西医《妇科疾病诊断标准》[1]的更年期功血的诊断标准,中医《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2]崩漏的诊断标准。
排除标准:有心、肝、肾脏疾患及高血压病、糖尿病、过度肥胖者;妇科检查、彩超(做彩超同时测量子宫内膜厚度)示子宫腺肌病、子宫内膜息肉等子宫器质性病变者;血常规检验排除血液病者;不能按疗程坚持服药,无随访条件者。
一般资料:100例患者来源于2008年9月~2009年7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医院妇科门诊及住院部。年龄40~55岁,平均45.5岁;月经紊乱:其中月经量过多40例,经期持续时间过长45例,不规则的阴道出血15例;更年期症状:月经紊乱期间,伴有潮热、汗出、烦躁、失眠、情绪不稳定等更年期症状88例,部分伴有头晕眼花、神疲乏力、面色苍白、心慌气短等贫血症状。检查:100例患者均在半年内做过诊断性刮宫,病理报告为子宫内膜单纯性、复杂性增生过长,分泌期子宫内膜。49例患者有不同程度的贫血,66例患者接受过止血、抗炎或不规则的性激素替代治疗,疗效不明显。
选用激素:按超检测子宫内膜厚度用药:子宫内膜厚度≥9mm时,单纯的大剂量孕激素(安宫黄体酮)撤退止血,8mg/次,第6小时1次,血止后该剂量每3天减1/3量,减至8mg/次,1次/日维持,总服药22天停药;子宫内膜厚度在6~8mm时,可用大剂量雌、孕激素合剂(妈富隆)止血,1片/次,每6小时1次,血止第2天起减量,每3天减1/3量,减至1片/日维持,共服药22天;子宫内膜厚度<6mm时,可采用大剂量雌激素(结合雌激素片)止血,0.625mg/次,每6小时1次,血止第2天起减量,每3天减1/3量,减至1片维持到第17天加服安宫黄体酮片,10mg/日,连服5天停药。疗程为3个月经周期。
服用中药:①出血期以“健脾补肾,固摄止血”为原则,基本方:党参20g,黄芪30g,乌贼骨30g,益母草30g,茜草炭15g,川续断15g,牡蛎15g,熟地黄15g,三七粉6g(冲服)。兼寒者加炮姜5g;兼热者加黄芩炭10g;瘀血块多者加炒蒲黄10g。②血止后以“健脾益气,补肾调经”为原则,阴阳序贯治疗,基本方:黄芪30g,党参15g,山药30g,当归10g,川芎12g,熟地黄15g,菟丝子20g,川断15g,枸杞子15g。月经周期前半周期以滋阴为主,酌加女贞子、山茱萸、旱莲草,后半周期以补阳为主,酌加仙茅、仙灵脾、鹿角胶。肝郁者加柴胡;血瘀者加红花、丹参,益母草。连用3个月经周期观察止血疗效及停疗程。
出血时间长者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贫血者适当补充铁剂,严重贫血者(血色素<60g/L)予以输血,加强营养,服用激素时监测肝肾功能。
疗效判断标准:止血疗效标准:①显效:服药8小时出血明显减少;②有效:48小时内出血基本停止;③无效:若72小时止血效果不满意为无效,建议行宫腔镜检查,排除内膜器质性病变。远期疗效判定标准:参照《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
结 果
止血疗效观察,见表1。
讨 论
围绝经期功血主要表现为月经完全不规则,出血类型取决于雌、孕激素水平及其下降速度,对子宫内膜持续作用的时间及内膜的厚度。量可少至淋漓点滴状,多可至有大血块,造成严重贫血。持续时间从1~2天至数月不等。间断时间或有数天至数月,病程绵长,可继发贫血及出现头昏,乏力,心慌等症状。
本病属祖国医学“崩漏”、“月经过多”、“月经先期”、“经期过长”等范畴,其发病机理为冲任损伤,不能制约经血,经血从胞宫非时妄行。《景岳全书?妇人规》提出本病病机为“先损脾胃,次及冲任”,“四脏相移,必归脾肾”,“五脏之伤,穷必及肾”。中医学治疗“崩漏”原则为:塞流,澄源,复旧。本组病例出血期采用大剂量激素联合中药即是塞流与澄源并用治标的方法,急则治其标,中西结合既避免了单纯中药止血慢的弊端,又坚持了中医治病求本的原则,兼顾脾肾两虚之本。血止后以最低激素量维持,防止突破性出血,用中药阴阳序贯,既控制周期、经期、经量,又顺应女性的月经周期的生物钟节律,经后期阴长阳消滋阴为主,经前期阳长阴消,以助阳为主,平衡阴阳,调整脏腑功能,恢复肾-天癸-冲任-胞宫轴的正常生理,或使其顺利绝经。总之,激素加中药治疗围绝经期功血取中西药之长,标本兼治,疗效确切,治愈率高,有临床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 来佩利,主编.妇科疾病诊断标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320.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62.
3 黄醒华,王临虹.实用妇女保健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6: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