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在产后宫内胎盘残留清宫术中的临床应用
发表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610次
在目前,对于宫内出现胎盘残留的患者,在临床治疗方法上一般采用清宫术。在手术过程中,为了使患者的痛苦得以减轻,并保证手术过程的质量,提高手术成功率以及降低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需要行B超监护。对产后宫内胎盘残留患者采用分组治疗处理,试验组在B超监护下行清宫术,效果显著[1]。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10年6月~2012年10月80例因胎盘残留需要进行清宫术的患者为研究对象,年龄21~37岁,平均24岁,未婚患者13例,已婚患者67例;初产妇17例,经产妇66例。其中有40例患者存在盆腔手术史,13例存在剖宫产史,4例患者存在异位妊娠手术史,5例存在输卵管绝育以及复通术史,5例存在阑尾炎手术史,8例存在盆腔炎史。所有患者在产后血性恶露的持续时间加长,部分患者出现产后阴道大出血,时间7~28 d。所有患者经B超检测,宫腔内部存在胎盘残留。采用随机分组,将患者分为对照组与试验组,每组40例。两组性别、年龄、病情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仪器:此次B超设备主要采用迈瑞800黑白多普勒超声仪,腹部探头频率为3.5 MHz,阴道探头频率为7.5 MHz。
1.3方法:患者在治疗上取膀胱截石位,将探头放置在耻骨联合上缘进行纵横扫查,从而对患者的宫内残留情况、子宫大小、子宫位置以及子宫形态进行观察,从而将残留物的位置进行确定。对患者外阴以及阴道进行常规消毒,并铺设洞巾,将患者阴道进行扩张,从而使宫颈部位得以显露,从而确定宫颈方向,使用宫颈钳将宫颈前唇夹住,并对其进行消毒。在超声监视下,将吸头以及卵圆钳置入患者宫腔,对超声设备显示的子宫位置进行操作。结合患者胎盘的残留粘连情况,对粘连部位进行重点吸刮,过程要严格控制操作力度。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使用B超进行严格监护,防止操作失误导致穿孔情况。操作完成之后,需要对子宫位置、大小、形态以及宫腔情况进行检查,如果腹部经B超检查显示不清楚,则需要实施阴道B超检查。试验组患者在清宫术的实施过程中在B超的监护下进行,当宫腔均质回声时,表示清宫结束。对照组患者则直接进行清宫术处理,当医师感觉宫腔粗糙以及刮出血性泡沫时,则表示清宫完毕。
1.4统计学方法:使用SPSS 13.0对各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手术时间、手术出血量、并发症发生率以及一次成功率比较见表1。试验组患者在手术时间、手术出血量、并发症发生率以及一次成功率的比较上,情况均优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试验组患者经过治疗后,无并发症案例出现,对照组在清宫术实施过程中,出现1例子宫穿孔,经宫缩剂以及抗感染治疗后,1周后在B超监护下进行清宫术,效果显著。有5例患者在术后出现子宫出血淋漓不尽,且达1周以上,经B超结果显示,患者宫腔内部存在不均质光团,并再次进行清宫术。试验组的有效为10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2.7%。
3讨论
产妇的晚期产后出血一般与胎盘残留有关,胎盘残留多发生在产后10 d左右,因残留在宫腔内部的胎盘组织发生坏死、机化以及变性,导致胎盘息肉的出现,坏死组织发生脱落时,则导致基底部的血管显露,导致大量出血,从而使产妇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于出现产后胎盘残留的患者需要落实清宫处理[2-3]。清宫术对于阴道分娩产妇而言,是有效针对产后宫腔胎盘残留的常规措施。由于患者产后的子宫形态较大且较软,因此使得残留胎盘在位置的确定上的困难加大,从而使清宫术的操作存在盲目性,从而导致清宫过程中出现漏刮、子宫穿孔、出血以及脏器损伤等情况,反复地刺激和损伤子宫内膜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并发症的发生率越来越高[4]。为了弥补清宫术的盲目性,在清宫过程中需要落实B超监护,从而使操作过程得以观察和监护,有效缩短了手术时间,并使患者出血量得以减少,减轻了患者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防止了反复刮宫导致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了手术的安全性,降低了术后并发症的出现率,提高了操作过程的一次成功率。对80例患者采用分组进行研究治疗,试验组患者在B超监护下进行清宫术,临床效果明显优于直接采用清宫术的患者。由此可见,B超在产后宫内胎盘残留清宫术中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值得推广和普及。
4参考文献
[1]马国香,司启萍.彩色多普勒和多普勒能量图检查产后胎盘残留的临床价值[J].中国社区医师,2010,12(26):145.
[2]黄琳,严惠群.B超在产后宫内胎盘残留清宫术中的临床应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0,16(22):2734.
[3]田维端,唐永红.B超引导宫内胎盘残留清宫术70例临床分析[J].泸州医学院学报,2006,29(5):437.
[4]邓翠兰.探讨B超引导下清除宫内残留物的临床应用价值[J].中华全科医学,2012,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