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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学》

妊娠合并梅毒者妊娠结局的临床选择

发表时间:2010-05-25  浏览次数:441次

  作者:高卉,冼华凤,何志坚 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东湛江 524003

  【摘要】 目的:探讨妊娠期梅毒患者是否终止妊娠。方法:对97例经血清学检查确诊为梅毒的孕妇,根据是否行规范抗梅毒治疗,分为三组:孕早中期治疗组(A组,33例):孕满24周之前治疗;孕晚期治疗组(B组,26例):孕25周开始治疗;未治疗组(C组,38例);比较孕妇的妊娠结局、围产儿预后及新生儿先天性梅毒的发生情况。结果:A组、B组、未治疗组三组早产发生率分别是6.1%、26.9%、21.1%,死胎流产发生率分别是3.0%、19.2%、42.1%,先天梅毒儿发生率分别是39.4%、65.4%、76.3%,围产儿病死率分别是3.0%、19.2%、44.7%,低体重儿发生率分别是6.1%、26.9%、31.6%。A组与C组比较:早产发生无显著差异,其他各方面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B组与C组比较:只在足月产和围产儿病死率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A组与B组比较:死胎流产及围产儿死亡无显著差异,其他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孕早中期有效的抗梅毒治疗是改善妊娠梅毒患者妊娠结局和围产儿预后、降低先天梅毒患儿发生的关键,如能使梅毒在妊娠早期即能得到有效的诊治,可不主张终止妊娠。

  【关键词】 妊娠 梅毒 妊娠结局

  梅毒是高度传染的性传播疾病,妊娠梅毒是妊娠期发生或出现的活动梅毒或潜伏梅毒。近年来我国梅毒患者呈迅速上升趋势,随着梅毒患者人数成倍增多,妊娠合并梅毒患者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1],严重危害母婴健康,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妊娠期梅毒的危害性,防止胎传梅毒的发生,对于是否要终止妊娠,仍需慎重。现将我院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收治的妊娠期梅毒患者的妊娠结局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与分组

  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本院产前检查梅毒血清学阳性,而就治于我院的梅毒患者共97例,妊娠梅毒患者年龄21~39岁,平均年龄(24.1±3.6)岁,初中文化程度和无业者占85%以上,均为本市人。其中一期梅毒5例,表现为外阴硬下疳,潜伏期梅毒92例,无任何明显临床表现。

  1.2 诊断标准[2]

  同时测定梅毒快速血浆反应试验(RPR)和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两项均为阳性之孕妇即确诊为妊娠合并梅毒。

  1.3 治疗[2]及观察方法

  采用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肌肉注射,每周1次,3周为1疗程。

  对97例经血清学检查确诊为梅毒的孕妇,根据是否行规范抗梅毒治疗,分为三组:孕早中期治疗组(A组,33例):孕满24周之前行规范抗梅毒治疗;孕晚期治疗组(B组,26例):孕25周开始行规范抗梅毒治疗;未治疗组(C组,38例);观察比较三组孕妇的妊娠结局(早产、死胎流产情况)、围生儿预后及先天性梅毒的发生情况。

  1.4 疗效判定[2]

  患者和新生儿RPR转阴,新生儿血清滴度小于母亲滴度4倍,无皮疹、骨、神经系统损害,无贫血及肝脾肿大,否则连续追踪及治疗。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χ2或校正χ2检验。

  2 结果

  2.1 三组孕妇妊娠结局比较

  见表1。孕早中期治疗效果在足月产、死胎流产方面与未治疗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孕晚期治疗效果只在足月产方面与未治疗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孕早中期治疗与孕晚期治疗比较在足月产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三组孕妇妊娠结局比较 例数(略)

  2.2 三组新生儿预后情况

  见表2。孕早中期治疗效果在先天梅毒儿、低体重儿、围产儿死亡各方面与未治疗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孕晚期治疗效果与未治疗组比较只在围产儿死亡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孕早中期治疗效果与孕晚期治疗比较在先天梅毒儿、低体重儿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2 三组新生儿预后比较例数(略)

  3 讨论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感染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孕妇为梅毒螺旋体的易感人群。梅毒螺旋体除对孕妇本身造成慢性全身性损害外,还通过胎盘而感染胎儿,受梅毒螺旋体感染的影响,胎盘绒毛水肿,变脆,液体交换障碍,导致羊水过多,绒毛血管内膜炎症及间质细胞增生,甚至血管阻塞,影响胎盘血流灌注而导致胎儿缺血缺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早产甚至死胎;同时梅毒螺旋体可以播散危害胎儿的所有器官,引起肝、肺、骨骼、肾、皮肤等受损,从而导致胎儿畸形及先天性梅毒。

  3.1 梅毒螺旋体感染对围生结局的影响

  传统的产科原则认为胎儿感染不会发生在妊娠18周之前,但对胎儿组织的银染色和免疫荧光染色、兔感染羊水实验显示,梅毒螺旋体早在9~10周就进入胎儿区域[3]。妊娠6周时梅毒螺旋体就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引起流产,妊娠16~20周,梅毒螺旋体可扩散到胎儿的所有器官,引起肺、肝、脾、胰和骨等的病变;还可以引起胎盘内血管炎性病变,造成栓塞,胎盘组织变性坏死和胎盘灌注阻力增大等,造成流产、死胎、早产和胎儿生长受限。在我们观察的病例中,未治疗及晚期治疗的妊娠梅毒中发生胎传梅毒机率较高为76.3%和65.4%,围产儿病死率为19.2%和44.7%,早产发生率为26.9%和21.1%,死胎流产发生率为19.2%和42.1%,与李放娟等[4]报道相接近,这些发生率均提示妊娠梅毒致死、致残的危害十分严重。

  3.2 妊娠结局的选择

  妊娠合并梅毒是否要终止妊娠有两种不同意见: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孕妇有较完善的筛查制度,使梅毒在妊娠早期即能得到有效诊治,较好地控制先天性梅毒的发生,故不主张终止妊娠;持不同意见者认为,虽然妊娠合并梅毒经规范抗梅毒治疗能很好控制早产、死胎及流产的发生以及新生儿先天梅毒发生率明显降低,但不能杜绝先天梅毒,国内部分产科、儿科学者也认为妊娠合并梅毒患者最好终止妊娠,以杜绝先天梅毒的发生。在我们观察的病例中,在孕早、中期经过规范治疗的妊娠梅毒,胎传梅毒的发生率为39.4%,与张肖民等[5]报道为37%相似。从治疗后胎传梅毒的发生率分析孕早中期有效的抗梅毒治疗是改善妊娠梅毒患者妊娠结局和围产儿预后、降低先天梅毒患儿发生的关键,如能使梅毒在妊娠早期即能得到有效的诊治,可不主张终止妊娠。可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虽然经过规范治疗,胎传梅毒的发生率仍然有39.4%,所以对确诊梅毒的孕妇,在孕期经足量抗梅毒治疗后,最好终止妊娠,随诊2a后再计划妊娠;若孕妇决定妊娠至分娩,应将胎儿发生先天梅毒的可能性告诉孕妇,使先天梅毒的婴儿一出生就能得到及时治疗,这样可以遏止先天梅毒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丝荪,易为民.梅毒螺旋体感染与围生儿预后[J].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5,21(6):347.

  [2]赵辨.临床皮肤病学[M].2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513.

  [3]AIEXANDER J M,SHEFFIELD J S,SANCHEZ P J,et al.Efficacy of treatment for syphilis in pregnancy[J].Obstet Gynecol,1999,93(1):58.

  [4]李放娟,杜晓红,郑利雄.妊娠合并梅毒回顾分析[J]. 广西医学,2004,26(7):929930.

  [5]张肖民,张荣娜,林淑钦,等.妊娠梅毒192例临床分析[J]. 中华妇产科杂志,2004,39(10):62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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